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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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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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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該條例的案件,若缺少法令規定的事項且可以補正,受理機關應在限期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應以駁回的處分。前項可補正的事項應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 法令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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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