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該條例的案件,若缺少法令規定的事項且可以補正,受理機關應在限期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應以駁回的處分。前項可補正的事項應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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