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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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