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
本條例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