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但實驗工廠所使用之設備已具實際生產功能者,不包括在內。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品質檢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是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的全新儀器、設備。然而,如果實驗工廠所使用的設備已具備實際生產功能,則不包括在內。另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則是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品質檢驗用的全新儀器、設備。 參考資料: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之相關內容,可參考最新版本的該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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