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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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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但實驗工廠所使用之設備已具實際生產功能者,不包括在內。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品質檢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是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的全新儀器、設備。然而,如果實驗工廠所使用的設備已具備實際生產功能,則不包括在內。另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則是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品質檢驗用的全新儀器、設備。 參考資料: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之相關內容,可參考最新版本的該法規文件。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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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