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研究與發展、電腦程式設計開發、實驗或品質檢驗為專業者,其購置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工作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加速折舊之規定。
根據以上法條進行釋義,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專業從事研究與發展、電腦程式設計開發、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公司,可以購置專門用於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工作的全新儀器和設備,並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加速折舊規定。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根據《營業所得稅法》第3條,一家科技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在年度報表中可以列出購置全新儀器和設備的費用,並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的加速折舊規定,以減少稅負。 此外,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一家軟體公司專門從事電腦程式設計開發工作,如果購置了新的電腦設備用於開發程序,則可以按照該法條的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規定,以減少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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