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設備: 一、製程省能設備。 二、汽電共生設備。 三、省能公用設備。 四、能源回收設備。 五、省能監控設備。 六、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七、專為節約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設備: 一、風力發電設備。 二、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發電、熱利用、空調等設備。 三、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及各類衍生燃料設備。 四、太陽光發電設備。 五、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冷卻空調系統。 六、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七、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生產設備。八、海洋能利用設備。 九、小水力發電設備。 十、使用新及淨潔能源之運送工具。 十一、專為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