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合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公司若欲購置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然後於提列折舊的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同時附上該證明文件供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例如,一家公司在涉及促進產業升級的業務發展中,打算購買一批符合法規要求的儀器設備。在開始使用這些設備並進行折舊損益計算之前,該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然後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將這些證明文件一併附上,供管轄稽徵機關核定。這樣做可以確保該公司所購置的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要求,並確保其相關的稅務處理得到合法有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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