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物流配銷中心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7-1 條,物流配銷中心的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等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各相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最後再由行政院定案。該條規定了由經濟部協同相關機關訂定物流配銷中心的相關細則與程序。在行政院依法定定案後,才能正式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經濟部與相關機關協商後,訂定了物流配銷中心的規模、適用範圍、要件、申請程序等細則,並提交給行政院審查並最終被通過,那麼該實施辦法就會正式生效,並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物流配銷中心的核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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