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了「給付時」的定義。根據法條所述,於公司的給付時指的是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而對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後六個月內尚未給付的股利,視同已給付。而於合夥的給付時,則指的是在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如果管轄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與原結帳有變更,就需要按照核定的所得額進行補扣或退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的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股利,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可以視同已給付。另外,如果一個合夥在年度終了結帳後,發現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的所得額有變更,則需要根據核定的所得額進行補扣或退還。 資料來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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