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