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根據該問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1 條是指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根據台灣經濟部的相關資料,該條文是針對台灣公司在投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時,如果要申請適用第十二條所定的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則需要遵循該條文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參考資料: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經濟部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8 2. 經濟部-對兩岸經貿審查,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0&news_id=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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