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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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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1 條是指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根據台灣經濟部的相關資料,該條文是針對台灣公司在投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時,如果要申請適用第十二條所定的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則需要遵循該條文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參考資料: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經濟部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8 2. 經濟部-對兩岸經貿審查,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0&news_id=4564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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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1 條規定:「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