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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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