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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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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或備查之股本投資者為限。 投資損失之充抵,應以損失實現並能提供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當地政府核准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充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該條例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核准或備查的股本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可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而投資損失的充抵,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損失必須實現且能提供被投資事業當地政府核准減資或清算的證明文件;如果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但原出資額未折減,則不予充抵。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外國進行投資並發生損失,並且可以提供當地政府核准減資或清算的證明文件,那麼這家公司可以將投資損失充抵到該公司在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中。然而,如果這家公司在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同時,其原始投資額並未折減,則不符合充抵的條件,不能將投資損失充抵。

  • 第十二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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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股本投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