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經濟部專案准合併之公司,以其事業所有之土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公司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合併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合併核准函影本、合併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存之土地增值稅,由合併後之公司於再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