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免徵契稅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合併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合併核准函影本、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的公司,如果要申請免徵契稅,應該提供以下文件:經濟部專案合併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合併核准函影本、合併計畫土地廠房買賣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向管轄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然後再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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