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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區使用私有土地時,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取具同意書,其面積未超過全區十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區使用公有土地時,應先洽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 前項會勘,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交由申請人作為申請編定工業區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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