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興辦工業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 四、設廠計畫 (包括產品、產量、建廠配置、廠區規劃等) 。 五、廠區之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建廠預定進度。 七、建廠可行性評估。 八、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