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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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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經濟部核定編定工業區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但屬海埔地開發者,指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事業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定義根據不同情境而有所不同。對於非海埔地開發者,該條例指的是經濟部核定編定工業區函發文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而對於海埔地開發者,該條例則指登記完竣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此外,對於屬於低污染事業的情況,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則是指經濟部認定的低污染事業函發文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經濟部相關文件及函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條文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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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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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經濟部核定編定工業區函發文日當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