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編定總面積百分之 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變更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編定總面積百分之 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變更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