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區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繳交回饋金。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在申請編定工業區之前,需要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繳交回饋金。此條款適用於興辦工業人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進行工業的情況,他們在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都需要繳交回饋金。具體回饋金的金額和支付方式等詳細規定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施行細則中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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