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前項編定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工業區有立即開發的必要時,可以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商討並根據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而且,該工業區應在公告編定後的第二天起的兩年內實施開發,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開發,則該編定將失去效力。 此外,前項所編定的工業區,在土地取得、使用及管理方面,都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相關規定。 例如,假設某個城市的工業主管機關認為該城市的某一個區域非常適合開發為工業區,並且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商討後,確定將該區域編定為工業區。該工業區的編定公告於2022年1月1日發布,根據法規規定,實施開發的期限是在公告後的兩年內,也就是2024年1月1日之前。如果到了2024年1月1日後,該區域仍然沒有開始開發,那麼該編定的工業區就失去了效力。 此外,在該工業區的土地取得、使用及管理方面,都必須遵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相關規定,例如有關土地供應、用途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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