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經濟部核定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核定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 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經濟部核定廢止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於土地使用分區依法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廢止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經經濟部核定編定的工業區如果屬於非都市土地,則在核定編定的公告時,公告機關應同時通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同樣地,若經濟部核定廢止編定的工業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則應在土地使用分區依法核定後才能辦理公告廢止編定,並在公告時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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