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經濟部核定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核定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 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經濟部核定廢止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於土地使用分區依法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廢止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經經濟部核定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核定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 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經濟部核定廢止編定之工業區,其屬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於土地使用分區依法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廢止編定;公告時,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