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前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相關規定。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本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獲得優惠的工業用地,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後仍然可以享受相同的優惠。並且根據範例,這條規定可以應用於原本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在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後被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的情況下。這樣做可以確保相關的獎勵措施可以被適用並繼續提供給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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