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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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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工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准編定之工業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等送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並交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內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的程序如下: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經濟部核准編定的工業區地籍圖和土地清冊等文件送至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該政府再交由土地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和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上進行註記。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及該法第24條第1項。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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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工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核准編定之工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