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工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核准編定之工業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等送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並交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內註記。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的程序如下: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經濟部核准編定的工業區地籍圖和土地清冊等文件送至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該政府再交由土地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和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上進行註記。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及該法第2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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