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不包括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移轉。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的情況,並不包括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移轉。這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可以進行轉移。例如,如果有人因為繼承而獲得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或是因為法院判決而轉移所有權,這些移轉是被允許的,並不受公告停止移轉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