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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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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供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林、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港埠、學校、體育場、社教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管理機構、消防、警所、郵政、電信、變電所、給水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海水淡化設施、地下水監測設施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前項供作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環境保護設施及海水淡化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該條款規定了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林、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港埠、學校、體育場、社教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管理機構、消防、警所、郵政、電信、變電所、給水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海水淡化設施、地下水監測設施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另外,根據同一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供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環境保護設施和海水淡化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西元2019年12月31日。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這些規定適用於台灣,並且可以作為法律教授使用的參考資料。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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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供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