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供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林、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港埠、學校、體育場、社教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管理機構、消防、警所、郵政、電信、變電所、給水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海水淡化設施、地下水監測設施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前項供作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環境保護設施及海水淡化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該條款規定了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林、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港埠、學校、體育場、社教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管理機構、消防、警所、郵政、電信、變電所、給水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海水淡化設施、地下水監測設施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另外,根據同一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供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環境保護設施和海水淡化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西元2019年12月31日。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這些規定適用於台灣,並且可以作為法律教授使用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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