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於私有土地補償費發給完竣、公有土地完成提供開發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的私有土地,當發給完竣補償費後,或完成提供公有土地後,可以委託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舉例來說,公告日期為109年11月13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就可以作為參考資料,該施行細則中的第 54 條就是對應著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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