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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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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於私有土地補償費發給完竣、公有土地完成提供開發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的私有土地,當發給完竣補償費後,或完成提供公有土地後,可以委託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舉例來說,公告日期為109年11月13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就可以作為參考資料,該施行細則中的第 54 條就是對應著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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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於私有土地補償費發給完竣、公有土地完成提供開發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