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開發之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應給承租人之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屆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如果提供給租賃人的公有出租耕地根據法律應該給予補償,但租賃人拒絕接受或在期限內未領取,則根據法律應該提存相應的款項。根據內政部「土地租賃法解釋與註釋」第162號解釋函指出,如果租賃人不接受或未領取補償款項,補償金應該由出租人依法提存,以確保租賃人的相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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