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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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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開發之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應給承租人之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屆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如果提供給租賃人的公有出租耕地根據法律應該給予補償,但租賃人拒絕接受或在期限內未領取,則根據法律應該提存相應的款項。根據內政部「土地租賃法解釋與註釋」第162號解釋函指出,如果租賃人不接受或未領取補償款項,補償金應該由出租人依法提存,以確保租賃人的相應權益。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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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開發之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應給承租人之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屆期不具領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