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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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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之生產事業用地,得作為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有關之買賣業務使用。但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根據本條例第29條所規劃的生產事業用地,可以用於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相關的買賣業務使用。然而,這些用地不得僅僅經營買賣業務。 論述:根據本法規的規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生產事業在納入規劃的用地內,可以同時進行工廠登記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相關的買賣業務。這表示生產事業除了進行生產活動外,也可以進行與產品或營業登記相關的買賣業務。然而,這並不代表生產事業可以單純地經營買賣業務,仍需符合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可以查詢該法律相關的法規文件。

  • 第二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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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之生產事業用地,得作為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有關之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