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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之生產事業用地,得作為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有關之買賣業務使用。但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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