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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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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零售業。 三、住宿及餐飲業。 四、運輸及通信業。 五、金融及保險業。 六、不動產及租賃業。 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八、教育服務業。 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十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相關產業用地是指在工業區營運所需的土地,包括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以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的產業。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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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