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零售業。 三、住宿及餐飲業。 四、運輸及通信業。 五、金融及保險業。 六、不動產及租賃業。 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八、教育服務業。 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十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相關產業用地是指在工業區營運所需的土地,包括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以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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