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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業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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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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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用地上之建築物,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容許相關產業作立體混合使用。但相關產業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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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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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租稅減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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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業區之設置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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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營運總部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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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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