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用地上之建築物,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容許相關產業作立體混合使用。但相關產業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2-1條,生產事業用地上的建築物可以容許相關產業進行立體混合使用,但相關產業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生產事業用地上的建築物能夠容許不同相關產業的使用,以提升產業發展效益。同時,也著重於確保建築物的安全與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相關法規,建築物的混合使用可參考《生活基本設施共用心設計規準》,該規範會對不同類型的建築物進行相應的限制和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是1000平方米,根據這條法規,相關產業在該建築物內的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這意味著在進行建築設計時,需要確保相關產業使用的面積不會超過該比例的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