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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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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工業主管機關,指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之工業主管機關;其由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為工業區所在地之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指的是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的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工業區,則由該工業區所在地的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日期:2018年7月27日)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8年7月27日)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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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工業主管機關,指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之工業主管機關;其由投資開發工業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