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工業主管機關,指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之工業主管機關;其由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為工業區所在地之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指的是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的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工業區,則由該工業區所在地的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日期:2018年7月27日)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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