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不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開發機構負擔。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在開發工業區之後,應根據該工業區的規劃重新劃分宗地,進行地籍整理和計算地價。根據該條規定,整理劃分時,應將工業區內原有的公有道路、水溝、堤防和防風林(不論是否完成土地總登記)一併整理,並根據公有土地權屬登記的情況抵充開發後的道路、水溝、堤防和防風林的面積。該條規定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所需費用由開發機構負擔。 根據內政部於2017年所出版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解釋參考資料》,該條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的土地使用和開發流程有秩序地進行。在開發工業區後,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環境,工業區內的公有道路、水溝、堤防和防風林應一併整理,並根據相應的土地權屬登記進行抵充。地籍整理工作由地政機關負責,所需費用由開發機構承擔。該解釋參考資料對於理解該條規定在工業區開發過程中的具體應用以及相關程序提供了詳細的解釋和指導。 範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的規定,假設某個地方政府計劃開發一個新的工業區,並預計在計劃完成後辦理地籍整理。在開發工業區後,地方政府必須重新劃分宗地,將工業區內原有的公有道路、水溝、堤防和防風林納入整理範圍。例如,如果工業區內有一條已完成土地總登記的公有道路,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地籍整理工作的要求,該面積將與開發後的道路面積進行抵充,確保整個工業區有足夠的公共道路供應。地籍整理工作由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負責執行,相關費用則由負責開發的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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