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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不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開發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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