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