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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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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6-1條,興辦工業人在申請編定工業區時,允許供應符合第62條所規定的相關產業使用。然而,該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整個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如果興辦工業人根據前述規定辦理程序,導致可行性規劃報告的內容發生變更,則應按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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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