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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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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交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理維護,並登記為該直轄市或縣 (市)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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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7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其建造的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管道、護坡等公共設施,將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并登記為該直轄市或縣(市)的所有。這意味著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應該與地方政府合作,確保相關的公共設施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並為地方政府的所有財產。具體實施細則可以參考台灣行政院公報第108卷第37期第20頁,其中對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有更詳細的規定。例如,列明了必須由地方政府負責修繕、維護和更新公共設施,並設立相應的預算來支持這些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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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交由當地直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