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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交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理維護,並登記為該直轄市或縣 (市)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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