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應檢具工程計畫報告書、碼頭操作及管理計畫、投資財務計畫書、經核備之設廠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核前項申請案件,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興辦工業人如欲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需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工程計畫報告書、碼頭操作及管理計畫、投資財務計畫書、經核備之設廠計畫書等。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審核此申請案件時,可適用前一條規定。這意味著審核程序和要求取決於前一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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