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評審前二條公告徵求或公開甄選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並就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能力、公司組織之健全性、工程計畫及投資財務計畫之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支等事項評審後,報請經濟部核准。前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作業,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進行公告徵求或公開甄選的案件時,應設立甄審委員會,並評審投資興建、經營管理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工程計畫、投資財務計畫的可行性,以及附屬事業的收支等事項。評審結果需報請經濟部核准。甄審委員會的組織和評審作業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義,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委員應為專家和學者,評審過程應該是公開的。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了一個公告徵求或公開甄選的案件,該案件是關於建設一個新的科技園區。甄審委員會成員包括該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他們對申請機構的投資興建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工程計畫和投資財務計畫進行評審。評審過程是公開的,並最終將評審結果報請經濟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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