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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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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必需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的定義為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必需的土地。這表示只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需的土地才能被稱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例如,在這種區域內興建貨物堆放區或裝卸設施所需要的土地就屬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該規定的參考資料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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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工業專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