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必需之土地。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的定義為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必需的土地。這表示只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興建相關設施所需的土地才能被稱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例如,在這種區域內興建貨物堆放區或裝卸設施所需要的土地就屬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該規定的參考資料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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