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指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未按核定時程開始營運,或未按營運管理計畫經營使用,或依客觀事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其營運事項有重大違失情形者。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89 條的規定,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指的是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未按照核准的時間表開始營運,或未按照營運管理計畫進行經營使用,或者根據客觀事實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其營運事項存在重大違失情況。具體而言,這項規定適用於那些未能按時開始營運、未能按照計畫經營使用,或者在營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最新資料為例,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因為該條例的細則資訊更新頻率較低,且未能找到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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