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業用地證明書,由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形。 依第一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者,依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使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5條,工業用地證明書由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土地的使用情況。對於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的工業用地證明書,應按照都市計畫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使用管理,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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