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要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價格應依照該條例第54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審定。然而,在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前,若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導致原本審定的價格顯得不合理,有必要進行調整的話,可以重新進行審定: 1. 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2. 經濟景氣變動。 3. 附近地價變動。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業區原本的土地用途為製造業,但後來經核准變更規劃為商業用途,這種情況下原本的租售價格可能就不適用了,工業主管機關便可以重新進行審定,以調整價格來符合新的土地用途規劃。又或者,若經濟景氣變動或該地區的地價變動,導致原本的租售價格不再符合現實情況,工業主管機關也可以重行審定價格,以反映實際情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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