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要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要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