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除供生產、設計、研究 發展、 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外,得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地或建築物供下列附屬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的規定,興辦工業人在同一工業區內使用不相連的多個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時,除了用於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外,還可以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將不同的用地或建築物供應以下附屬使用: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29條第1項規定,在同一個工業區內使用不相連的多個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使用。而這些附屬使用的設施,包括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此外,若需要使用其他設施,則需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工業公司在同一個工業區內有多個不相連的用地和建築物,該公司可以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在這些用地和建築物中設置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和員工餐廳等附屬設施。並且,如果該公司需要使用其他未在該法規中列舉的設施,則需要經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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