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除供生產、設計、研究 發展、 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外,得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地或建築物供下列附屬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除供生產、設計、研究 發展、 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外,得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地或建築物供下列附屬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