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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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完成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之。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之。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位於直轄市內之公司,向當地市政府建設局為之;位於直轄市以外之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為之。 四、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如跨前三款之區域者。應以購置金額較高之機器、設備安裝地為準,分別依前三款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 第一項主管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之施行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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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6條,當公司獲得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後,應在核定的完成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提交相關文件,依照以下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書: 1. 若投資計畫中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公司,則應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 2. 若投資計畫中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加工出口區內的公司,則應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 3. 若投資計畫中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和加工出口區以外,且是位於直轄市內的公司,則應向當地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若是位於直轄市以外的公司,則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4. 若投資計畫中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跨越前三項的區域,則應以購置金額較高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為准,分別適用前三項的程序辦理。 完成證明的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制定。 在核發完成證明時,主管機關應抄送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該條的施行期間是從西元88年7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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