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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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七)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 議決廳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其屬技術服務業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機器、設備辦妥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七)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文件。 (九) 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應檢附該二款各目所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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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7條。 根據第六條的規定,公司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需要檢附不同的文件,這取決於投資計畫的機器和設備安裝地點。如果機器和設備安裝在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則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的影本、機器和設備清單6份、機器和設備的配置圖、公司執照的影本、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的營利事業和工廠登記證的影本、購買機器和設備的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影本。如果是新投資創立者,則需要提供發起人會議紀錄的影本。 如果機器和設備安裝在科學工業園區和加工出口區以外的地方,則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的影本、機器和設備清單6份、機器和設備的配置圖、公司執照的影本、增資前後的公司執照影本、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的工廠登記證的影本(技術服務業需要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影本)、機器和設備辦妥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的影本(技術服務業不需要提供)、購買機器和設備的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募集現金資本的相關文件、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影本。如果是新投資創立者,則需要提供發起人會議紀錄的影本。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確定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7條。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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