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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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期限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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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8條的規定,被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的公司,若未能在經濟部工業局核定的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有投資計畫產品變更的情況,應在核定完成日期之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或變更。然而,整個計畫的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當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通知並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範例:若某公司取得了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但無法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該公司需在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若該公司已經取得完成證明,但因計畫變更而需要修改證明文件,該公司需要在變更計畫被核准前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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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