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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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適用範圍遇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當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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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的適用範圍標準是設施標準第9條。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第三條的適用範圍有刪除或修正,公司仍然可以在刪除或修正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該標準。 參考資料: - 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設施標準全文(http://wr.epa.gov.tw/Attachment/2_influential/重要科技事業申請作業要點(106-03-09修訂).docx)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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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