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有非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儀器設備或應用軟體,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公司在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方面的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第10條。根據該條法規,公司如購置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且在購置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非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的情況,則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值得注意的是,若報廢是由於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或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的,則不受此限制。 在不可抗力災害造成的報廢情況下,公司應在災害發生後15天內提供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該期間內辦理,則可以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且僅限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30041 - 行政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380041
- 所得稅名詞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