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第 4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企業符合前兩條規定,則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該提供經濟部工業局或能源委員會或交通部核發的證明文件,以證明該企業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這表示該企業可以保留一部分的盈餘,而不需要進行分配。例如,如果一家企業符合重要產業的相關標準,並且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了相應的證明文件,該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選擇保留一部分的盈餘,而不需要將其分配給股東。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