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3.24
廢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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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為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認定之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污染防治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半導體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船舶製造工業。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發電業者,為生產電能之事業。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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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3.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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