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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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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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了重要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首先,該投資計畫的產品要屬於製造業中的重要科技事業以外的領域。其次,該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必須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接著,該投資計畫的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必須超過新台幣十億元。此外,該投資計畫必須在核准後三年內完成。最後,該投資計畫必須有助於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依據以上的法規,這些標準適用於重要投資事業的範圍。例如,如果有一個投資計畫的產品是屬於製造業中的重要科技事業以外的領域,且其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其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並在核准後三年內完成,同時有助於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則該投資計畫就符合重要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的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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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