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31
廢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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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