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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2.31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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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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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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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准函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機器設備清單。 三、投資計畫書及建廠進度表。 四、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之影本。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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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申請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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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