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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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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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重要投资事业适用范围标准第6条的适用期限是从1982年1月1日开始到1983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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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