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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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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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5條,符合第3條規定的交通事業應在本標準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或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生產設備清單、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交通部在核發證明前,應通知財政部賦稅署。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重要投資事業補助及輔導辦法》等法律或法規,我們可以找到更詳細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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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